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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购房,小夫妻“假离婚”?很遗憾,他们再也回不去了!

2019-10-12 10:32:47 来源:互联网 阅读:0

结婚证、离婚证绝不仅仅是一张纸

在那些为了经济利益

考验感情、试探人性

视婚姻为儿戏的故事中

往往有的是美丽的初衷

却不见得能如愿漂亮地收尾

01 小夫妻想买大房子

决定“假离婚”

2001年,从河北来杭工作的小青结识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二人自由恋爱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住在小明婚前独自购买的70平方米的房子里,随后迎来了可爱的女儿心心,一家三口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随着女儿心心一天天长大,70平方米的房子显得有些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觉得妻子、女儿跟着自己蜗居7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太委屈了。而且这几年也有了点积蓄,小明就寻思着改善下住房条件,再买套大点的房子,起码能给妻子提供化妆间、给女儿提供间书房。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条件,二人一起看了套总价为280万元的位于杭州余杭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无论房屋的大小、还是地段,两人都很中意。

可是不巧,杭州开始实行了房屋限购政策,银行限贷政策,购买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总价款的60%。这让二人非常为难,积蓄有限,实在付不起这么高的首付,但是又很想买房。后来,小明提出,可以通过“假离婚”,离婚后以小青的名义购买房屋,这样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买好后再复婚。小青也觉得这方法可行。二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产,仍归男方所有。

02 房子买好了

女方却不愿意复婚了

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却由于其他原因,购买该房屋还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通过亲友众筹和银行贷款,凑了150余万转账给了小青,并如愿以小青的名义购买了房屋。

但是,房子买好后,小青却以二人性格不合为由,不愿意复婚了。复婚不成,二人就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却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前述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二、判令小青补偿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03 起诉至法院

钱算好了, 家也散了

余杭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小青、小明双方具备借离婚名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后共同出资买房合意。而且离婚登记办理后,小明陆续向小青转账150万余元,小青亦认可离婚后收到这么多款项。因此,该房屋确实系双方共同共有。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额也能够确认。

最终,小青、小明达成协议,将该套房屋归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80万元的协议。鉴于小青拿不出那么多钱补偿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挂出去卖掉。在支付小明补偿款后,她打算用余款买个小套在杭生活,或者带女儿回老家。

对小明而言,本来想改善住房,给妻子、女儿提供好点的居住条件,没成想,折腾了这么久,家没了,女儿也跟自己生分了,懊悔不迭。

一、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办理“假结婚”“假离婚”钻政策漏洞,从而达成某种目的行为并不鲜见。这种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法,从社会层面讲,不符合大众的道德认知;从法律层面讲,其实也是隐患众多,屡屡引发诉讼。

二、 从程序上来说,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只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是自愿的,他们的离婚行为都是有效的,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 办理离婚登记后,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共有。关于共有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共有性质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小编提醒

想钻政策漏洞实现经济目的的人,别忘了人性也有弱点,当你在考验政策的时候,你的道德、感情、人性也同时在经受考验。

杭州中院 整理发布

余杭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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